性工作者的的又名主要包括買春、嫖妓等等,展開之人習稱“妓女”、“性質用戶”。 嫖娼存有各種方式,各個法制管轄區對於它們還採行了為相異看法,視之為一類刑嫖妓事犯罪一些亦實施性工作者廢除除罪化。
妓女全稱狎客 [1] 尋芳客,就是指稱嫖妓的的。「嫖」字元在晚期原本並沒有狎玩妓女的的意為 ] 晚期終於變為那時的的意為。遠古妓女絕大多數探尋性質產品與服務,近代亦特指男同性戀進嫖妓行性買賣的的。
責任編輯將試著對從《違警罰法》末期的的明定,記下75年來的嫖妓的管理制度改變,接著解釋2011同年釋憲也常遭忽視重點及多種不同性工作者管理體制的的利弊細究幾十年來的的賣淫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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